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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檢字第 05933 號
要旨
辦理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有關協調事項
全文內容
一 有關檢察機關配合之事項:
(一) 檢察官辦理人民檢舉之違反公平交易法 (以下簡稱公平法) 案件,如屬違反行政規定者,於為不起訴之處分後,應檢附不起訴處分書送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以下簡稱公平會) 處理。
(二) 檢察官辦理人民檢舉之違反公平法案件,其犯罪之成立以公平會之行政處理為前提要件者,檢察官應先向公平會查詢處理之情形。(三) 檢察官辦理人民檢舉之違反公平法案件,其犯罪之成立不以公平會之行政處理為前提要件者,對有關公平法規定之經濟概念、名詞應儘量徵詢公平會之意見。
(四) 檢察官辦理違反公平法案件,如公平會曾依該法第四十一條程序為行政處理且記違法之事業已依公平會之命令停止或改正者,檢察官宜儘量依法予以職權不起訴之處分。
(五) 檢察官辦理違反公平法案件,因向公平會查詢或徵詢意見,致超越辦案期限時,得簽請將該案視為不遲延。
(六) 檢察官辦理違反公平法案件,向公平會查詢或徵詢意見時,應儘量函請公平會提供書面意見,避免傳喚該會人員到庭說明。(七) 公平會人員有無司法警察搜索權,請本部檢察司研究。
二 有關公平會應配合之事項:
(一) 公平會受理違反公平法案件,其犯罪之成立以行政處理為前提要件者,公平會於函送檢察官時,對行政處理情形,應加以明確說明,並提供具體證據與意見。
(二) 公平會受理違反公平法案件,其犯罪之成立不以行政處理為前提要件者,如公平會已依公平法第四十一條程序為行政處理且該事業已停止或改正者,公平會得請求檢察官儘量依法予以職權不起訴之處分。
(三) 公平會對各地檢署處理違反公平法案件之書面查詢,不論有無結論,請儘量在一個月內答覆。
(四) 請公平會指派一人參加台高檢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為委員以加強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