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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14473 號
要旨
海關抽驗轉口 (含過境) 貨櫃 (物) 所發生之費用,究應由海關支付抑由船公司支付疑義
主旨
關於海關抽驗轉口 (含過境) 貨櫃 (物) 所發生之費用,究應由海關支付抑由船公司支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台財關字第八二○二六○○九○號函。二 按海關緝私之目的在防止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等行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一條、第三條已有明文。又緝私之區域包含通商口岸、領海水域或發生緝案之特定關係場所,且不因報關前後或有否依關稅法第九條規定申請進口貨物通關查驗而有所不同 (海關實務,張俊雄著,第二八五頁至第二八七頁參照) ,故轉口 (含過境) 貨櫃 (物) 之抽驗,目的乃在緝私,行使公權力,合先敘明。
三 按政府機關行使公權力所生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宜由各機關支應。本件海關抽驗轉口 (含過境) 貨櫃 (物) ,既屬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其費用如海關緝私條例、關稅法等有關法律無特別規定,依上揭說明,似宜由政府機關支付因抽驗所生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