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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決字第 11722 號
要旨
台東地區農會總幹事遭停職,因該會理事長未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31條規定停止陳君職權,衍生解除周君理事職務疑義
主旨
關於台東地區農會總幹事陳○○遭停職,因該會理事長周○○未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停止陳君職權,衍生解除周君理事職務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五月十三日台 (82) 內社字第八二七五二二七號函。
二 查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主管機關依農會法第四十六條解除總幹事職務,或依同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總幹事因案停職或復職,由理事長負責任法令規定執行,事後向理事會報備,理事長不執行時,主管機關應依同法第四十六條解除理事長之理事職務。」又農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農會理事、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本件台東地區農會總幹事陳君,既發生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應予停職之情形,並經台東縣政府報准臺灣省政府依法執行停止陳君職權後,通知該農會在案,依上揭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該農會理事長周君,自應依法執行停職處分,此有貴部七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台 (79) 內社字第八三一一一九號號函及臺灣省政府七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七九府農輔字第一一二九二五號函可稽,而周君則藉故不執行法令,主管機關仍依同辦法第三十一條後段之規定,解除周君之理事職務 (參照臺灣省政府八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八十府農輔字第一一九四○號函) 其適用農會法及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固均無不合。惟陳君嗣後於八十年七月二十九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改判無罪確定,此一情事得否據為准予註銷解除周君職務之命令,於農會法及其相關法令尚乏明文規定。按該註銷解除職務命令之性質,似屬行政法學上負擔或其他不利益處分廢止之問題,依學者通說,對於合法之行政處分,因嗣後法律或事實狀態變更,在考量比例原則,並權衡公益與私益之影響後,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由原處分機關本於裁量權決定是否廢止原處分 (參照林紀東教授著行政法新論第二五三頁至二五四頁、吳庚教授著行政法理論與實用第三一六頁至三一八頁、涂懷瑩教授著行政法原理第五六九頁至五七一頁、林錫堯教授著行政法要義第二一七頁至二二一頁、洪家殷先生博士論文、行政處分撤銷之研究第二二二頁至第二二八頁) 。本件是否准予廢止對周君解除職務之處分乙節,宜請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參照上揭說明自行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