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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決字第 11805 號
要旨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之一修正公布後,海關如何配合執行疑義
主旨
關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之一修正公布後,海關如何配合執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台財關字第八二一五五二五五九號函。二 按以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及製版權者,係同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規定之犯罪行為,惟依第一百條規定,除以犯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為常業者外,須告訴乃論。故本件海關於執行進口檢查時,對於未經有著作財產權人告訴之輸入物,似仍應本於職權自行認定該輸入物有無違反關稅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依法執行之,如自行認定仍有疑義時,宜由海關會同其他權責機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