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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台華法一字第 0992191 號
要旨
關於 貴局函為請釋公務員以執政黨從政黨員身分參加中常會之差勤事宜究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 貴局函為請釋公務員以執政黨從政黨員身分參加中常會之差勤事宜,究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局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八十三局考字第一○八三八號函。
二 查本部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七七) 台華法一字第一七三七三五號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參加政黨活動之請假事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行政院人字第六四二九號令:『公務人員參加政黨小組會議不得給予公假。』之規定,仍請切實依照辦理。二、本部民國六十七年四月十八日 (六七) 台楷典三字第一○一六○號函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第六款 (現為第四條第七款) 規定:『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給予公假。本條款公假之要件,其一、係應機關、團體之邀請,所稱機關,應屬政府機關。至於團體,自包括公私團體而言。其二、此項活動須與受邀者職務有關。其三、須經長官核准。......此規定對公假核給之規定甚為明確,為避免執行偏差及趨於浮濫,今後各機關於認定是否與職務有關時,宜從嚴認定。三、參加政黨全國代表大會之公務人員,除政務官外,應請事假或休假。.......。」三 因查我國已逐漸邁入政黨政治,而執政黨之中常會為制定政黨決策之最高權力核心,有關之決策並透過政務官轉化為政府各部門之政策,故政務官參加執政黨中常會得視為「應因內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會議」,並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七款之規定核給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