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10825 號
要旨
按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各款土地 (海埔新生地、港灣新生地、河川新生地、廢道、廢渠、廢堤及其他未登記土地)係經地方政府投資開發者,得呈報行政院核准,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行政院針對上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河川新生地、廢道、廢渠、廢堤經地方政府投資開發而申請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案件之審查及核定程序,曾於民國六十年間訂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一案處理原則」,予以規範。上開規定如何適用,主管機關財政部業於八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以台財產一字第八三○○五五一六號函說明四表示意見略謂:「......地方政府擬取得產權之未登記土地無論屬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任何一款規定性質,均應以其與地方政府投資興闢之工程有因果關係,即該項未登記土地必須因投資興闢工程而新生或廢置,始符合同條文第三項規定之要件......」在案。本件台北市政府為興建工程,擬取得該等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 (外) 之未登記土地所有權乙案,經財政部實地勘查結果,以該等土地係興建公共設施必須使用之土地或仍為道路、水溝從來之使用,並非屬因投資開發而產生之河川新生浮覆地或廢置之舊道路及溝渠土地,不符上開施行細則及處理原則規定可取得所有權之要件,且目前除台北市政府外,其他地方政府因投資開闢新河道、新道路或新溝渠,依上述法令規定申請取得未登記之舊水道河川浮覆地或舊道路溝渠廢置地,尚無爭議。惟台北市政府則認為上開興建公園、停車場、垃圾掩埋場及拓寬道路等工程係該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且依規定之程序報核,又於工程完工後該等未登記土地已不作道路或溝渠使用,應符合上開處理原則及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由該市取得所有權 (財政部上揭函參照) 。綜上所述,本件法規之規定明確,似無適用疑義,純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權責機關依上揭法規,本於職權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
全文內容
按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各款土地 (海埔新生地、港灣新生地、河川新生地、廢道、廢渠、廢堤及其他未登記土地)係經地方政府投資開發者,得呈報行政院核准,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行政院針對上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河川新生地、廢道、廢渠、廢堤經地方政府投資開發而申請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案件之審查及核定程序,曾於民國六十年間訂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一案處理原則」,予以規範。上開規定如何適用,主管機關財政部業於八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以台財產一字第八三○○五五一六號函說明四表示意見略謂:「......地方政府擬取得產權之未登記土地無論屬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任何一款規定性質,均應以其與地方政府投資興闢之工程有因果關係,即該項未登記土地必須因投資興闢工程而新生或廢置,始符合同條文第三項規定之要件......」在案。本件台北市政府為興建工程,擬取得該等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 (外) 之未登記土地所有權乙案,經財政部實地勘查結果,以該等土地係興建公共設施必須使用之土地或仍為道路、水溝從來之使用,並非屬因投資開發而產生之河川新生浮覆地或廢置之舊道路及溝渠土地,不符上開施行細則及處理原則規定可取得所有權之要件,且目前除台北市政府外,其他地方政府因投資開闢新河道、新道路或新溝渠,依上述法令規定申請取得未登記之舊水道河川浮覆地或舊道路溝渠廢置地,尚無爭議。惟台北市政府則認為上開興建公園、停車場、垃圾掩埋場及拓寬道路等工程係該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且依規定之程序報核,又於工程完工後該等未登記土地已不作道路或溝渠使用,應符合上開處理原則及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由該市取得所有權 (財政部上揭函參照) 。綜上所述,本件法規之規定明確,似無適用疑義,純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權責機關依上揭法規,本於職權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