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該條分為三個款項: 1. 第一項指出了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的範圍,包括海埔新生地、港灣新生地、河川新生地、廢道、廢渠、廢堤以及其他未登記土地。 2. 第二項針對未登記土地提供了具體的處理方式。其中廢道、廢渠、廢堤土地由地方政府所有,其他未登記土地則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與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協商後,進行地籍測量,然後再囑託國有登記機關辦理國有登記。 3. 第三項提到,地方政府如果對第一項所列土地進行投資開發,可以向行政院陳報核准,並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 根據以上解釋及相關參考資料,《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了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的範圍及處理方式。這些土地需要進行地籍測量並由國有登記機關辦理國有登記,除了廢道、廢渠、廢堤土地屬於地方政府所有之外,其他未登記土地均屬於國有。另外,如果地方政府對這些土地進行投資開發,可以陳報行政院核准並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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