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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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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九條所稱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係指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應屬國有之下列未登記土地: 一、海埔新生地。 二、港灣新生地。 三、河川新生地。 四、廢道、廢、廢堤。 五、其他未登記土地。
  2. 2.前項未登記土地,除第四款所列廢道、廢渠、廢堤土地原為地方政府所有者外,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會商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先辦地籍測量,再行囑託國有登記。
  3. 3.第一項各款土地,係經地方政府投資開發者,得陳報行政院准,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該條分為三個款項: 1. 第一項指出了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的範圍,包括海埔新生地、港灣新生地、河川新生地、廢道、廢渠、廢堤以及其他未登記土地。 2. 第二項針對未登記土地提供了具體的處理方式。其中廢道、廢渠、廢堤土地由地方政府所有,其他未登記土地則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與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協商後,進行地籍測量,然後再囑託國有登記機關辦理國有登記。 3. 第三項提到,地方政府如果對第一項所列土地進行投資開發,可以向行政院陳報核准,並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 根據以上解釋及相關參考資料,《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了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的範圍及處理方式。這些土地需要進行地籍測量並由國有登記機關辦理國有登記,除了廢道、廢渠、廢堤土地屬於地方政府所有之外,其他未登記土地均屬於國有。另外,如果地方政府對這些土地進行投資開發,可以陳報行政院核准並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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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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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所稱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係指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應屬國有之下列未登記土地: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