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境外之國有財產經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為管理者,其有關確定權屬之程序,由該代管機構辦理之。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16條,如果國有財產在國境外,由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為管理,那麼有關確定該財產的所有權屬的程序,將由該代管機構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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