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財產之登記,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非公用財產的登記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作為管理機關。這意味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負責處理非公用財產的登記工作,確保相關財產的所有權和管理情況得到正確的記錄和登記。如果有人或機構擁有非公用財產,他們需要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提交相關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非公用財產的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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