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公用財產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其有關確定權屬之程序,由管理機關辦理之,其屬於非公用財產者,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屬於公用財產的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其確定權屬的程序由管理機關辦理。而屬於非公用財產的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則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 參考資料: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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