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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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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屬於不動產者,應依民法土地法規定為國有登記;屬於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者,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特別法之規定,分別確定其權屬為國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12條,國有財產如果屬於不動產,應該按照民法和土地法的規定進行國有登記。而如果屬於動產、有價證券或權利,則應根據民法和其他相關特別法的規定,分別確定其權屬為國有。 參考資料範例:一個政府擁有一塊土地作為公園的土地,根據國有財產法,這片土地屬於國有財產。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這塊土地應根據土地法進行國有登記,確定其權屬為國有。

  • 不動產名詞
  • 民法法規
  • 土地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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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國有財產屬於不動產者,應依民法及土地法規定為國有登記;屬於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者,應依民法及其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