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屬於不動產者,應依民法及土地法規定為國有登記;屬於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者,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特別法之規定,分別確定其權屬為國有。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12條,國有財產如果屬於不動產,應該按照民法和土地法的規定進行國有登記。而如果屬於動產、有價證券或權利,則應根據民法和其他相關特別法的規定,分別確定其權屬為國有。 參考資料範例:一個政府擁有一塊土地作為公園的土地,根據國有財產法,這片土地屬於國有財產。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這塊土地應根據土地法進行國有登記,確定其權屬為國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