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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13415 號
要旨
關於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進行中之徵收、區段徵收之土地,宜否以徵收公告期滿第十五日為準,免徵土地增值稅乙案,前經內政部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召開「研商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基準日事宜」會議時獲致結論,採以徵收公告期滿第十五日為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基準日,在法令規定及執行上較為適宜。至如以徵收公告期滿第十五日為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進行中之徵收、區段徵收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基準日,與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有無不合疑義乙節,因本部非土地法規之主管機關,似宜由 貴部 (財政部) 再函請該主管機關解釋之。
全文內容
關於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進行中之徵收、區段徵收之土地,宜否以徵收公告期滿第十五日為準,免徵土地增值稅乙案,前經內政部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召開「研商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基準日事宜」會議時獲致結論,採以徵收公告期滿第十五日為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基準日,在法令規定及執行上較為適宜。至如以徵收公告期滿第十五日為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進行中之徵收、區段徵收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基準日,與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有無不合疑義乙節,因本部非土地法規之主管機關,似宜由 貴部 (財政部) 再函請該主管機關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