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土地法 第 235 條(被徵收土地所有人權利義務之終止)

被征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時終止,在補償費未發給完竣以前,有繼續使用該土地之權。但合於第二百三十一條但書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35 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補償費發給完竣時權利義務終止,未完竣前有繼續使用權。

Q · 土地被徵收後,政府叫我搬,可以拒絕嗎?

依土地法第 235 條,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於應受補償發給「完竣」時才終止。在補償費全額發放完畢前,所有權人有繼續使用該土地之權,可繼續居住、耕作、營業,地政機關不得強制接管。只有合於第 231 條但書的緊急公益情況(國防、救災等)才有例外。實務操作上,收到搬遷通知時可書面回覆要求對方出示補償款發給完竣證明。

白話解讀

政府要徵收你的土地,公文寄到家裡,多數人的第一個反應是收拾家當,問家人「我們要搬去哪」。但很少人知道,這條法律給你的真正資訊是:你不用急。在補償款全額付完之前,這塊地法律上還是「你能用」的狀態,你可以繼續耕種、繼續開店、繼續住人,政府沒有權力把你趕走。為什麼這條這麼重要?因為政府有時候會用「先讓你搬,補償慢慢談」的策略,把你和你的籌碼一起趕出去。一旦你離開土地,你失去的不只是物理空間,而是談判桌上唯一的籌碼。這條法律明白寫著:補償未發給完竣以前,你「有繼續使用該土地之權」。例外只有第 231 條但書的緊急公益情況(國防、救災等),平常的都更、捷運、道路徵收都用不上這個例外。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235 條為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利義務終止時點之核心規定:所有權人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補償發給完竣時終止。在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所有權人享有繼續使用該土地之權,是台灣徵收法制中保障被徵收人最後談判籌碼的關鍵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徵收公告下來,地政機關叫我搬,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前提是補償款還沒全額發給你。土地法第 235 條明確規定,在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你有繼續使用該土地之權。地政機關可以通知你搬遷的時點,但實際強制搬遷的前提是補償款全部到位。實務上收到搬遷通知時,書面回覆要求對方出示補償款發給完竣的證明文件。如果他們拿不出來,你的拒絕完全合法。

Q2補償款分期發放,已經給了第一期,政府能來接管嗎?

不能。本條的關鍵詞是「發給完竣」,意思是全部給完,不是給了一部分。只要還有任何一筆補償款沒發放,你的繼續使用權就還在。實務上地政機關常會在補償款還沒全部到位時用協商搬遷試探你。記住一個原則:在所有補償款全部入帳前,你不需要做任何讓步。每一天的繼續使用都是法律保障的權利。

Q3如果我堅持在補償款完竣前不搬,會不會被告侵占或違法占用?

不會。土地法第 235 條規定的繼續使用權是合法權源,你的占有是法律上明確認可的。在補償款全部發放完成前,你的法律地位是完整的所有權人,不可能告自己侵占自己的土地。如果地政機關或需用土地人威脅要告你違法占用,這往往是談判施壓話術。把第 235 條和第 231 條的條文截圖留好,這是你最直接的法律盾牌。

Q4土地法第 235 條是什麼?

規範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利義務終止時點,並明文保障補償完竣前的繼續使用權,是被徵收人在強制徵收程序中的最後法律盾牌。

Q5補償發給完竣是什麼意思?

指應受徵收補償費全額發放完畢的那一秒,不是部分發放、不是公告下來、也不是地政機關通知時。

Q6繼續使用權的內容包含什麼?

包含使用收益權,可繼續耕作、居住、營業,期間產生的收益歸所有權人,不需返還政府。

Q7第 231 條但書例外是什麼?

指國防、救災等真正緊急公益情況,需有正式緊急徵收文件,一般都更、捷運、道路徵收不適用。

Q8土地被徵收後怎麼確認補償款進度?

向地政機關發書面查詢函,要求書面回覆補償款發放階段與預計完竣日期,保留書面紀錄作為談判籌碼。

Q9怎麼主張繼續使用權?

收到地政機關搬遷通知時書面回覆,援引土地法第 235 條,要求對方出示補償款發給完竣的證明文件。

Q10繼續使用期間要留什麼證據?

水電帳單、租金收據、營業紀錄、耕作照片、稅單等,證明合法繼續使用的物理事實。

Q11如果地政機關不發完竣證明怎麼辦?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補償款發放紀錄,或向上級機關申訴,必要時提行政訴訟確認權利狀態。

Q12土地法 235 vs 土地徵收條例 21 哪個適用?

土地徵收條例為後法特別法優先適用,現代徵收案多以條例為主,但兩者精神一致,繼續使用權保障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土地法第 235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21 條差異
權利終止時點應受補償發給「完竣」時終止補償費發給完竣時權利義務同時終止用語相同,實務操作標準一致
繼續使用權明文規定有繼續使用該土地之權未明文寫「繼續使用權」但實務援引同精神土地法明文保障,條例靠解釋
緊急例外依第 231 條但書國防、救災等依條例特別規定條例例外態樣更明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土地収用法 第101条(収用又は使用の時期等:起業者は収用又は使用の時期までに補償金を払渡し又は供託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 제43조(토지 또는 물건의 인도:보상금 지급 전 인도 의무 없음)
🇨🇳 中國土地管理法 第48条(征收土地补偿公平合理)+ 民法典 第243条(征收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
🇩🇪 德國BauGB § 116 Abs. 1(Vorzeitige Besitzeinweisung:提早占有需先給付補償金或擔保)
🇫🇷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 L321-1 et L323-1(indemnisation préalable - 先行補償原則)
🇺🇸 美國5th Amendment Takings Clause(公正補償條款:政府徵收須事先支付公正補償)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