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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236 條(補償額之決定及負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徵收土地應給予之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規定之。
  2. 前項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均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轉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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