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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決字第 2706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人民團體法對於政黨「名稱」之使用,除同法第七條但書規定同一組織區域內同級同類之團體,其名稱不得相同外,其餘未明文加以限制。應係事實認定問題

全文內容

按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政黨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不得成立區域性政黨。但得設分支機構。」惟對於政黨「名稱」之使用,除同法第七條但書規定同一組織區域內同級同類之團體,其名稱不得相同外,並未明文加以限制。本件 貴部 (內政部) 據報載事實,省長候選人吳○○先生等人,日前宣布籌組「臺灣人民聯合黨」,倘該黨章程中明定係以中華民國領土為其組織區域,而其名稱卻冠以「臺灣」字樣,是否易使人混淆為一區域性政黨,有無牴觸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應係事實認定問題,宜請 貴部本於權責自行審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律決字第 2706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12 月 09 日發布,要旨:人民團體法對於政黨「名稱」之使用,除同法第七條但書規定同一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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