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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監字第 25784 號
要旨
函示受刑人到案執行時如發現有肺結核病者,可否比照少年受刑人之規定,由檢察官逕送臺灣基隆監獄執行
主旨
貴署陳報受刑人(男性)到案執行時如發現患有肺結核病者,可否比照對少年受刑人之規定即由檢察官逕行指揮台灣基隆監獄執行乙案,核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檢義執(一)字第一二二七八號函。
二、檢察官發現到案執行受刑人(男性)患有肺結核病者,經確定符合本部訂頒「各監獄肺結核病犯移送台灣基隆監獄治療注意事項」第三項規定之收容對象,檢據條例結核病防治所或公立醫院近期內之診斷證明及胸部X光片,得逕行指揮台灣基隆監獄執行予以治療;經台灣基隆治療後病情穩定或治癒者,由台灣基隆監獄函報本部核准移送原指揮執行檢察署所在地之監獄繼續執行。
三、附「各監獄肺結核病犯移送台灣基隆監獄治療注意事項」有影本乙份。
正本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本
本部檢察司、監所司、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不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