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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26877 號
要旨
在大陸地區業已消滅之婚姻關係在臺灣地區之效力如何
全文內容
依來函所附臺灣地區人民羅○良君與大陸地區人民原配偶王○榮女士之脫離婚姻關係聲明書記載,羅君與王女士係於一九四六年三月間結婚,羅君於一九四八年間離家來臺後,雙方即無任何聯繫,嗣後王女士於一九五一年五月四日與陳○鴻在江西省萍鄉縣人民政府依法登記結婚,並領有江西省萍鄉縣婚登字第四號結婚證。則依大陸地區一九五○年婚姻法第二條「禁止重婚、納妾」之規定及王女士與陳君之婚姻已依大陸地區規定辦畢結婚登記、領有結婚證書等事實,似可推認羅君與王女士間之婚姻關係在大陸地區業已消滅。至於此消滅之婚姻關係在臺灣地區之效力如何?仍請參酌本部八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法 83 律決定第一七七九二號函之意旨,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