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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監字第 2584 號
要旨
補充有關來訊人員至監獄訊問受刑人之規定
主旨
茲補充提示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四日法八三監字第一三九九九號函,有關來訊人員至監獄訊問受刑人之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為消除妨礙偵查不公開之疑慮,日後來訊人員在監獄偵訊受刑人時,錄音帶除應予密封,並由雙方在封口處簽註單位名稱、職稱、姓名外,並告之來訊人員日後該案移送檢察署時,應請副知獄方俾將該錄音帶移送該管檢察署,監獄不再留存該錄音帶。
正本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
副本
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法矯字第 1030400496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