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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監字第 258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補充有關來訊人員至監獄訊問受刑人之規定

主旨

茲補充提示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四日法八三監字第一三九九九號函,有關來訊人員至監獄訊問受刑人之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為消除妨礙偵查不公開之疑慮,日後來訊人員在監獄偵訊受刑人時,錄音帶除應予密封,並由雙方在封口處簽註單位名稱、職稱、姓名外,並告之來訊人員日後該案移送檢察署時,應請副知獄方俾將該錄音帶移送該管檢察署,監獄不再留存該錄音帶。

正本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

副本

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法矯字第 1030400496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監字第 258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11 月 06 日發布,要旨:補充有關來訊人員至監獄訊問受刑人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