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監獄行刑法65

快速跳轉

受刑人因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監獄應即請醫師進行診療,並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獄行刑法第65條規定,當受刑人拒絕飲食或未按醫囑服藥有可能危及其生命時,監獄應立即請求醫師進行診療,並且醫師可以採取必要的強制營養或其他醫療措施。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受刑人的生命安全,在必要時進行醫療干預以保護其健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待受刑人應考慮其保健上的需要,提供飲食、物品和必需工具。然而,在受刑人因醫療和生活必需費用而需要自己準備金錢的情況下,執行強制執行時應適當保留必要性,以確保其基本生活需求。依法務部矯正署所研究的意見,在監所中收容的人,當受清償債權執行時應考慮保留醫療和生活必需費用額度和標準。根據該意見的建議,每月在監的基本生活需求金額為男性1,000元,女性1,200元(均隔月不累計)。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3

(0341229 制定)

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及受刑人之利益時,不許接見。   許可接見者,得許其攜帶未滿三歲之兒童。

(0431214 全文修正)

接見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妨害監獄紀律時,得停止其接見。

(1081217 全文修正)

受刑人因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監獄應即請醫師進行診療,並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日本關於刑事設施及被收容人等之處遇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受刑人未依醫囑服藥,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監獄應即請醫師診療,並得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

  • 受刑人名詞
(0341229 制定)

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及受刑人之利益時,不許接見。   許可接見者,得許其攜帶未滿三歲之兒童。

(0431214 全文修正)

接見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見有妨害監獄紀律時,得停止其接見。

(108121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日本關於刑事設施及被收容人等之處遇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受刑人未依醫囑服藥,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監獄應即請醫師診療,並得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監獄行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第 65 條規定:「受刑人因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監獄應即請醫師進行診療,並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獄行刑法第 6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