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03040049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司法警察(官)前往矯正機關詢問收容人應行注意事項

主旨

提示司法警察(官)前往矯正機關詢問收容人應行注意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司法警察(官)前往機關詢問收容人均應備函,敘明對象及理由,並經機關首長同意後,始准詢問。此外,收容人為被告身分者,須經法官或檢察官同意;其他收容人如兼具被告身分且經院檢限制或禁止接見者,亦同。

二、為維護機關戒護管理及安全秩序,提供詢問之場所如有監視錄影設備者,維持原常規使用功能;詢問時,戒護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至於詢問過程是否有錄音必要,由詢問人員逕依刑事訴訟法等法令處理,矯正機關無須逕為錄音保存。

三、本部 83 年 7 月 4 日法 83 監字第 13999 號函、84 年 11 月7 日(84)法監字第 2584 號函及 97 年 9 月 8 日法矯字第0970028806 號函(詳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司法院秘書長、本部檢察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矯正署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83 年 7 月 4 日法 83 監字第 13999號函,停止適用。2.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84 年 11 月 7 日(84)法監字第 2584號函,停止適用。3.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97 年 9 月 8 日法矯字第 0970028806號函,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矯字第 103040049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發布,要旨:司法警察(官)前往矯正機關詢問收容人應行注意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