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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政決字第 24904 號
要旨
公立醫院病患於病癒出院後對醫護人員所為之餽贈,是否為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餽贈疑義
主旨
有關貴處請釋公立醫院病患於病癒出院後對醫護人員所為之餽贈,是否為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餽贈疑義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本部政風司案陳貴處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 (85) 輔政處字第○四五一○號函辦理。
二 關於病患對醫護人員之贈禮,與醫護人員所執行之職務是否有利害關係,應視贈與物之種類、價值、贈與之時間、目的、有無特定贈與對象及贈與物與醫護人員所執行之醫療職務間,有無相當之對價關係等各項主、客觀因素予以斟酌。依「肅貪行動方案」肆-二- (二) -1.-(1) 明文規定「前述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係指以下民間團體或個人:①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或正進行訂立此項契約,而此項契約之成立或履行,與該公務員之職務有關連者。②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補助費用,而此項補助之決定或執行,與該公務員之職務有關連者。③其他因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業務之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而此項業務之執行與該公務員之職務有關連者。」故對不同之個案,宜依上述規定,視具體事實予以斟酌,如與職務無利害關係,但其餽贈之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之標準者,仍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