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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農牧字第 5050232A 號
要旨
為維護國內畜牧生產安全,請對走私動物及其產品,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處罰
主旨
為維護國內畜牧生產安全,請對走私動物及其產品,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處罰,請查照。
說明
一 依目前國內畜牧產業及相關產業之產值,以八十三年養豬產業為例,已達新台幣七五三億元,佔全國畜產總值的六○%,該產業之繁榮,亦同時帶動其相關如飼料、動物藥品及肉品加工業等之興盛。
二 以往查獲走私之畜產品如乳豬、牛肚、豬肚、牛筋、豬筋、睪丸……等大多來自疫區,而直接流入市面銷售,一旦帶有國外惡性動物傳染病如口蹄疫、牛瘟、牛肺疫及非洲豬瘟將迅速且廣泛傳播,而危害國內畜牧產業及相關產業生產安全及人體健康,萬一因而造成疫病的流行,亦會被國際列為疫區國家,禁止國內動物及其產品的輸出,將導致畜牧產業及農民難以估計的經濟損失,甚至衍生社會問題,故亟需杜絕此類走私行為。
三 近年來,各查緝單位已儘力緝私,且屢有所獲,並對走私行為人予以處罰,惟仍無法有效遏止走私動物及其產品,如目前報載查獲自疫區中國陸走私乳豬處罰太輕或為原因之一。為達到遏止目的,特建請貴部走私前述動物及其產品者,依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令頒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於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依法起訴並從嚴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