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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492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2 月 19 日

要旨

因訴訟上和解而取得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之人,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尚非土地所有權人

全文內容

按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 (86) 秘台廳民一字第○二九七四號函略以:「一、按因訴訟上和解而取得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之人,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尚非土地所有權人,如該土地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被徵收,該登記請求權人即無從請求辦理移轉登記。次按公用徵收時,徵收機關係依據法律取得新權利,性質上係屬於原始取得,土地經區段徵收後,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歸於消滅 (行政法院二十四年判字第十八號判例參照) 。又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而請求發給抵價地者,係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折算抵付補償 (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內政部頒布之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 ,故該取得之抵價地,性質上亦屬原始取得,似均難認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定既判力之範圍。二、右述見解僅供參考,至於具體事件,仍請主管機關本於其職權,而為適當之處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律決字第 0492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2 月 19 日發布,要旨:因訴訟上和解而取得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之人,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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