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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檢字第 09915 號
要旨
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辦理侵害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注意說明
主旨
為因應今 (八十六) 年四月中美智慧財產權諮商會議所達成協議,並貫徹實施行政院核定之「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計畫」,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辦理侵害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應注意依說明提示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美國著作權人向我檢察官提出告訴時,告訴人應提出著作權登記證原本、美國著作權局所核發之複本或經認證之影本。檢察官不得僅以其未提出原本或複本作為否定其為著作權人之理由。
二 有關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經裁判諭知得易科罰金時,執行檢察官應依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詳就被告之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情況確實審酌執行是否顯有困難,以為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之依據。除有該條所定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情況而執行顯有困難之情形者外,應不准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