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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檢字第 0991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辦理侵害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注意說明

主旨

為因應今 (八十六) 年四月中美智慧財產權諮商會議所達成協議,並貫徹實施行政院核定之「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計畫」,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辦理侵害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應注意依說明提示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美國著作權人向我檢察官提出告訴時,告訴人應提出著作權登記證原本、美國著作權局所核發之複本或經認證之影本。檢察官不得僅以其未提出原本或複本作為否定其為著作權人之理由。

二 有關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經裁判諭知得易科罰金時,執行檢察官應依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詳就被告之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情況確實審酌執行是否顯有困難,以為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之依據。除有該條所定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情況而執行顯有困難之情形者外,應不准易科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檢字第 0991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4 月 10 日發布,要旨: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辦理侵害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注意說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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