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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監字第 001602 號
要旨
各監獄患有肺結核病收容人應依「各監獄肺結核病犯移送臺灣基隆監獄治療注意事項辦理」移禁臺灣基隆監獄治療外,並應將該收容人病情資料一併報部
主旨
各監獄嗣後陳報患有肺結核收容人移禁台灣基隆監獄治療時,除應依「各監獄肺結核病犯移送臺灣基隆監獄治療注意事項」辦理外,應併將該收容人病情相關之資料一併報部。請照辦
說明
為協助台灣基隆監獄醫師對肺結核收容人作一併迅速、妥善之診療及治療,各機關於陳報肺結核收容人移禁台灣基隆監獄時,應將該收容人病情相關資料一併報部。前揭「與該收容人病情相關之資料」指下列各項資料:(一)載有受檢測人姓名及檢測日期之X光片。
(二)「痰液抹片檢查報告單」,以了解是否為開放性肺結核。
(三)目前該收容人經醫師處方肺結核用藥品之品名及服用日期。
(四)如該收容人患有其他嚴重疾病,亦請醫師於診斷證明書中載明。
正本
本部所屬各監獄
副本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技能訓練所、各看守所、本部矯正司(七份)、本部矯正人員訓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