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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律字第 020481 號
要旨
有關私立學校董事會涉有金錢買賣情事之處理疑義
主旨
貴部函詢有關私立學校董事會涉有金錢買賣情事之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台 (八八) 技 (二) 字第八八○四九六八四號函。
二 按私立學校之性質屬財團法人,有關其組織及管理方法,依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查財團法人係以謀公益為目的之法人,且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對法人事務之執行有同意與否之權限 (民法第二十七條參照) 。如財團法人董事會董事席位涉有金錢交易情事,除與財團法人公益性質有悖外,似有違公序良俗之嫌,對於法人內部事務之執行,亦恐有不利之影響而易發生弊端,是以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上開之規定,得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如該金錢交易行為有違捐助章程之規定,依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得向法院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至於本件得否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以董事會有違教育法令情事,限期命其整頓改善;逾期不整頓改善或整頓改善無效果時,得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宜請貴部本於主管機關立場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