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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律字第 05086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關於仲裁法實施前所受理之仲裁事件,於該法實施後仍繼續進行之仲裁程序,其作成仲裁判斷期限究應適用商務仲裁條例或仲裁法之規定疑義

主旨

關於仲裁法實施前所受理之仲裁事件,於該法實施後仍繼續進行之仲裁程序,其作成仲裁判斷期限究應適用商務仲裁條例或仲裁法之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87) 商仲會字第○四四號函。

二 按仲裁法 (原名稱為「商務仲裁條例」) 係規範仲裁程序事項之程序法。關於仲裁判斷書作成期限之規定,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既已作修正,則於該法未修正前受理之仲裁事件,迄該法修正施行後,仲裁程序尚未終結,而仍繼續進行者,其判斷書作成之期限。依「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自應依修正後之仲裁法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律字第 05086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1 月 12 日發布,要旨:關於仲裁法實施前所受理之仲裁事件,於該法實施後仍繼續進行之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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