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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律決字第 005126 號
要旨
關於因違反工業團體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應予停業處分之執行疑義
主旨
關於 貴部函詢經濟部請釋明○通信有限公司等二十四家公司因違反工業團體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應予停業處分之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二月二日台 (八八) 內社字第八八九六一三八號函。
二 查依工業團體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工廠經通知逾一年仍未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得由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俟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本件經濟部向貴部請釋明○通信有限公司等二十四家公司因違反工業團體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是否應依上開規定予以停業處分及宜由何機關執行乙節,因涉及「工廠」及「行業」之事實認定問題,非屬法令適用疑義,宜請本於職權協商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