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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59 條(工廠不依法加入工業團體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廠不依本法規定之期限,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得以章程規定;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之總數,併為入會費繳納之。
  2. 工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工廠,逾六個月者,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
  3. 工廠經通知逾一年仍未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得由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
  4. 工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逾六個月仍不加入者,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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