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第59條規定了對於不依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的工廠的處罰措施。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工廠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加入相關工業團體,則工業團體可以根據章程的規定,計算其應繳納的入會費並強制其繳納。如果工廠逾期六個月仍未加入工業團體,則工業團體應向主管機關報告,主管機關會通知工廠限期加入。如果工廠經過通知後一年仍未加入工業團體,則工業團體可以根據理事會的決議向主管機關報告,主管機關可以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該工廠進行停業處分,直到工廠解決相關問題前停業處分不會被撤銷。如果團體不依法加入工業團體,工業團體也應向主管機關報告,主管機關會通知該團體限期加入,如果逾期六個月仍不加入,則可以根據第63條的規定進行處分。 參考資料: 1. 工業團體法(中華民國104年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00032&TYPE=CODE 根據該參考資料顯示,工業團體法第59條的內容是根據《工業團體法》第43條和第46條的要求,對未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的工廠進行處罰。具體的處罰內容和程序可以在參考資料中進行查看。 2. 工業團體法之立法準備發起條文總比較表(行政院版本)-https://www.ntsc.moj.gov.tw/public/Attachment/sqlvf8ulhchcvmj1aw031222192323.pdf 根據該參考資料,我們可以看到工業團體法第59條中所提到的工業同業公會和工業會的定義和規定,以及相關的罰則內容。
工廠不依本法規定之期限,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得以章程規定;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之總數,併為入會費繳納之。 工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工廠,逾六個月者,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 工廠經通知逾一年仍未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得由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俟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 工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逾六個月仍不加入者,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處分之。
立法理由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不加入公會之工廠予以適當處分。
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不加入公會之工廠予以適當處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