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工業團體法 第四章 監督

§ 59–657

59工廠不依法加入工業團體之處罰
  1. 工廠不依本法規定之期限,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得以章程規定;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之總數,併為入會費繳納之。
  2. 工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工廠,逾六個月者,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
  3. 工廠經通知逾一年仍未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得由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
  4. 工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逾六個月仍不加入者,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處分之。
60不按章程繳納會費之處分
工業團體之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由該團體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61會籍之註銷
工廠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應由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報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62理、監事之罷免
工業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如有違背本法,營私舞弊,得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罷免之,並得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63工業團體違背法令等之處分、工業團體之重行組織
  1. 工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任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 五、整理。 六、解散。
  2. 工業團體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3. 下級主管機關為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處分時,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准。
  4.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工業團體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