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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五章 附則

§ 66–705

67礦業準用本法規定
礦業,準用本法之規定,組織各業礦業同業公會或加入工業會;礦業團體之分類及其組織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商請經濟部決定之;必要時,並得予以調整。
70施行日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工業團體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