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在本法施行後,應於其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時,依本法改組之。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68條,該條條文內容是關於本法施行前已經成立的工業團體需要在本法施行後,在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時進行改組。我找不到具體的案例或裁判書來進一步說明這項法律規定的實際應用。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在本法施行後,應於其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時,依本法改組之。
立法理由參照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工業團體依本法改組之期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照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工業團體依本法改組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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