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68 條(本法施行前已成立工業團體之改組)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在本法施行後,應於其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時,依本法改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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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68條,該條條文內容是關於本法施行前已經成立的工業團體需要在本法施行後,在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時進行改組。我找不到具體的案例或裁判書來進一步說明這項法律規定的實際應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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