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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五節 經費

§ 33–419

33工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
工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 二、常年會費:依會員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為計算標準,於章程中訂定,按月繳納。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得經主管機關准,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 三、事業費:得由會員大會議決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36事業費
  1.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
  2. 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後行之。
工業團體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