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39條,工業同業公會興辦的事業應另立會計,並每年將會計報表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同時也需向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這條法條的目的在確保工業同業公會興辦的事業具有透明度與審查制度,以保護會員和主管機關的權益。 根據相關資料,工業同業公會興辦的事業需要獨立的會計制度,並且每年需要將會計報表送交監事會進行審核。這些會計報表在審核後需要提報會員大會,同時也需要報送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備查。這樣的審查制度和報告要求確保了工業同業公會興辦的事業在財務運作方面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同時提供了會員和主管機關對其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手段。
工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九條擬訂。
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九條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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