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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36 條(事業費)

  1. 1.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
  2. 2.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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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36條(事業費),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兩項規定: 1.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 根據這項規定,工業團體的會員在分擔事業費時,每個會員至少要分擔一份,但不得超過五十份。如果有必要,可以通過會員大會的決議來增加事業費的分擔份數。 2. 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根據這項規定,工業團體的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該由會員大會來決議。決議後,需要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才能執行。 依據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110年4月2日第1401號公告《工業團體經營事業費經費分配及使用要點》修正公告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到一些與上述法條有關的範例。例如,在第三點「經費分配」中提到,事業費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後,按照會員數量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分配。這符合工業團體法第36條所規定的事業費分擔方式。 另外,在第五點「經費使用」中提到,事業費的使用應按照會員大會的決議來進行,同時需要遵守主管機關的核准要求。這也符合工業團體法第36條要求的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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