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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36 條(事業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
  2. 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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