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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36事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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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
  2. 2.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後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36條(事業費),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兩項規定: 1.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 根據這項規定,工業團體的會員在分擔事業費時,每個會員至少要分擔一份,但不得超過五十份。如果有必要,可以通過會員大會的決議來增加事業費的分擔份數。 2. 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根據這項規定,工業團體的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該由會員大會來決議。決議後,需要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才能執行。 依據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110年4月2日第1401號公告《工業團體經營事業費經費分配及使用要點》修正公告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到一些與上述法條有關的範例。例如,在第三點「經費分配」中提到,事業費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後,按照會員數量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分配。這符合工業團體法第36條所規定的事業費分擔方式。 另外,在第五點「經費使用」中提到,事業費的使用應按照會員大會的決議來進行,同時需要遵守主管機關的核准要求。這也符合工業團體法第36條要求的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0631217 制定)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   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立法理由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事業費分擔之最高及最低標準及收繳程度。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631217 制定)

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事業費分擔之最高及最低標準及收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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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第 36 條規定:「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事業費總額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業團體法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