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35 條(會員工廠資本額等之定期報告工業同業公會)
為便於會費之核計,會員工廠應將其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產品數量及其他重要事項,定期報告所屬之工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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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35條,會員工廠應該定期向所屬工業同業公會報告其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量、產品數量以及其他重要事項,這樣可以方便該公會核計會費。這項報告的目的是讓公會了解會員工廠的狀況,並作為核計會費的依據。 根據參考資料,修正前的工業團體法第35條在92年5月25日發布,修正後的條文暫時無法找到最新版本。根據修正前的條文,這項報告應該包括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產品數量以及其他重要事項,以供公會核計會費之用。 舉例來說,一個會員工廠可能需要向工業同業公會報告其資本額,即公司的所有者出資額。此外,他們也需要報告他們使用的生產工具,例如機器和設備,以及工廠內的工人數量和他們所生產的產品數量。這些數據將成為公會核計會費的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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