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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34 條(兼營兩業以上工業會員工廠會費之核計繳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員工廠兼營兩業以上工業,同時加入兩個以上工業同業公會者,其會費之負擔,依其參加公會部分之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按前條規定,分別計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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