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34 條(兼營兩業以上工業會員工廠會費之核計繳納)
會員工廠兼營兩業以上工業,同時加入兩個以上工業同業公會者,其會費之負擔,依其參加公會部分之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按前條規定,分別核計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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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工业团体法第34条,如果一个会员工厂同时经营两个以上的工业,并同时加入两个以上的工业同业公会,那么该会员工厂的会费负担应根据其参加公会的部分的资本额、生产工具、工人数量或产品数量依照前条规定分别核计缴纳。 参考资料: - 工业团体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5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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