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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工業團體法 第 33 條(工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

工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 二、常年會費:依會員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為計算標準,於章程中訂定,按月繳納。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得經主管機關准,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 三、事業費:得由會員大會議決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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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33條,工業同業公會的經費收入可以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1. 入會費:會員在入會時一次性繳納的費用,其數額會在公會的章程中訂定。這筆費用一次性繳納,不需要按照月份或其他方式分期繳納。 2. 常年會費:根據會員的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量或產品數量作為計算標準,在公會的章程中訂定。會員需要按照月份繳納該費用。如果公會需要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可以經由主管機關核准後,按照會員的等級或其他方式增加繳納的金額。 3. 事業費:公會可以通過會員大會的議決來籌集的費用。 4. 委託收益:公會可能收到的委託收益。 5. 基金及其孳息:公會可能擁有的基金以及基金所產生的利息。 以上是根據工業團體法第33條所提及的工業同業公會的經費收入方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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