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32條,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決議必須由過半數的理事和監事出席並獲得過半數的同意才能生效。但是,如果有理事或監事辭職,則必須由過半數的理事或監事出席,並獲得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生效。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理事會由十個理事組成,且每次會議都有七個理事出席,則至少需要四位理事同意才能通過決議。如果有一位理事辭職,則需要七位理事出席並獲得五位理事的同意才能生效。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立法理由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理監事決議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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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理監事決議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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