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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31理、監事會議及候補理、監事之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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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31條,工業團體的理事會和監事會應該分別召開會議,每隔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在這些會議中,候補理事和候補監事都可以列席。這條法規確保了工業團體的管理和監督機構的定期開會,並提供了候補人員參與的機會。且最近的法律修正是在2021年生效的。

立法沿革 1

(0631217 制定)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立法理由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理監事會召開之期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31217 制定)

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理監事會召開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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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第 31 條規定:「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業團體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