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31 條(理、監事會議及候補理、監事之列席)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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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31條,工業團體的理事會和監事會應該分別召開會議,每隔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在這些會議中,候補理事和候補監事都可以列席。這條法規確保了工業團體的管理和監督機構的定期開會,並提供了候補人員參與的機會。且最近的法律修正是在2021年生效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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