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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工業團體法 第 30 條(會員大會之預備會議)

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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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30條,當工業同業公會的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時,可以根據地域區分,先舉行預備會議,根據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然後再舉行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因應會員代表人數眾多的情況,確保代表大會能夠有有效的討論和決策過程。透過先舉行預備會議,可以依照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以確保各地區的利益能夠得到充分代表。 例子: 假設某工業同業公會的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且分佈在不同的地區,根據第30條的規定,該公會可以先舉行預備會議,例如按照地區分為南區、北區和中區三個區分,分別舉行預備會議。然後根據每個地區的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例如南區選出5位代表,北區選出8位代表,中區選出7位代表。最後這些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一同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例如討論和制定團體內的政策、規則等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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