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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30會員大會之預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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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30條,當工業同業公會的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時,可以根據地域區分,先舉行預備會議,根據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然後再舉行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因應會員代表人數眾多的情況,確保代表大會能夠有有效的討論和決策過程。透過先舉行預備會議,可以依照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以確保各地區的利益能夠得到充分代表。 例子: 假設某工業同業公會的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且分佈在不同的地區,根據第30條的規定,該公會可以先舉行預備會議,例如按照地區分為南區、北區和中區三個區分,分別舉行預備會議。然後根據每個地區的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例如南區選出5位代表,北區選出8位代表,中區選出7位代表。最後這些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一同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例如討論和制定團體內的政策、規則等事項。

立法沿革 1

(0631217 制定)

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立法理由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會員代表人數眾多時可先分開預備會議,選出出席大會代表。

  • 代表人名詞
(0631217 制定)

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會員代表人數眾多時可先分開預備會議,選出出席大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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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第 30 條規定:「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業團體法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