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29條,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過,對於以下各款事項的決議,則需要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才能生效: 一、章程的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的處分。 三、理事、監事的解職。 四、清算的決議及清算人的選派。 例如,在章程變更的情況下,根據工業團體法第29條,除了會員代表過半數的出席外,還需要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進行章程的變更。這意味著,在會員大會中,如果有100位會員代表出席,至少需要67位代表同意才能通過章程的變更決議。同樣地,在其他三個事項的決議中,也需要相同的出席及同意比例才能生效。 參考資料: - 工業團體法(資料來源:台灣法務部) -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資料來源:台灣法務部)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立法理由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條規定會員大會決議之程序。
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條規定會員大會決議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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