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28 條(會員大會召集程序)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業團體法第28條規定了會員大會的召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會員大會的召集需在十五天之前通知會員。然而,如果因緊急事故需要召集臨時會議,只要通知能夠適時送達並有足夠的人到會,就不受十五天通知期限的限制。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召集會員大會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這意味著主管機關需要派員前往會場指導或監視會議的進行。 參考資料: - 工業團體法(修正日期:2018/08/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