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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28 條(會員大會召集程序)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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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業團體法第28條規定了會員大會的召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會員大會的召集需在十五天之前通知會員。然而,如果因緊急事故需要召集臨時會議,只要通知能夠適時送達並有足夠的人到會,就不受十五天通知期限的限制。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召集會員大會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這意味著主管機關需要派員前往會場指導或監視會議的進行。 參考資料: - 工業團體法(修正日期:2018/08/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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