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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27 條(會員大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之。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2.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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