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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27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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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之。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2. 2.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27條,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臨時會議則在理事會認為必要、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的情況下召集。若無法依法召集會議時,可由主管機關指定一名理事來召集。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假設在定期會議的日期確定之前,理事會發生了內部衝突,無法就召開日期達成一致。根據這項法規,主管機關可以指定一名理事來召集該次會議。

立法沿革 1

(0631217 制定)

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之。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立法理由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會員大會召開之次數及召集人。

  • 主管機關名詞
(0631217 制定)

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會員大會召開之次數及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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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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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第 27 條規定:「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業團體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