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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27 條(會員大會)

  1. 1.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之。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2. 2.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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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27條,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臨時會議則在理事會認為必要、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的情況下召集。若無法依法召集會議時,可由主管機關指定一名理事來召集。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假設在定期會議的日期確定之前,理事會發生了內部衝突,無法就召開日期達成一致。根據這項法規,主管機關可以指定一名理事來召集該次會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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