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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26 條(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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