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26條,工業同業公會可以按照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負責辦理會務。會務工作人員的任免需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工業同業公會法及章程。並且可以舉例來說明,比如某工業同業公會的章程規定,該公會可聘僱會務工作人員,由理事會通過任免。假設該公會理事長提出聘僱某人為會務工作人員,並經理事會通過,然後報主管機關核備,那麼這個聘僱程序就符合工業團體法第26條的規定。
工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立法理由規定會務工作人員聘免之程序,俾給予保障,以提高其工作效能。
規定會務工作人員聘免之程序,俾給予保障,以提高其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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