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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26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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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26條,工業同業公會可以按照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負責辦理會務。會務工作人員的任免需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工業同業公會法及章程。並且可以舉例來說明,比如某工業同業公會的章程規定,該公會可聘僱會務工作人員,由理事會通過任免。假設該公會理事長提出聘僱某人為會務工作人員,並經理事會通過,然後報主管機關核備,那麼這個聘僱程序就符合工業團體法第26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0631217 制定)

工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立法理由規定會務工作人員聘免之程序,俾給予保障,以提高其工作效能。

  • 任免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631217 制定)

規定會務工作人員聘免之程序,俾給予保障,以提高其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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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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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第 26 條規定:「工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業團體法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