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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工業團體法 第 25 條(理、監事之解任)

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工廠,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註銷會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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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25條,理事和監事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應立即解任,並由候補理事和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一、失去會員代表資格。 範例參考:如果理事或監事不再符合成為該工業團體會員的資格要求,例如不再擁有相關的工廠或企業。 二、因故辭職,並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 範例參考:當理事或監事因個人原因辭去職務,並經過理事會或監事會的決議通過,該理監事即被解任。 三、根據本法的規定被解職、罷免或撤銷。 範例參考:根據工業團體法的相應規定,理事或監事因違反法規或職務不當行為而被解職、罷免或撤銷。 四、他所代表的工廠根據本法的規定退出會員,或因停權、註銷會籍。 範例參考:當理事或監事所代表的工廠根據工業團體法的規定退出該團體的會員,或因違反相關規定而被停權或註銷會籍時,該理監事即被解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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