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37 條(事業費不得請求退還)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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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37條,會員在退會時無法請求退回已繳納的事業費。這意味著一旦會員決定退出工業團體,他們所支付的事業費是無法退還的。 在這種情況下,工業團體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保留這些費用,以用於組織的運作和維護。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工業團體能夠繼續運作,同時也可以防止會員在提出退會要求後追求退費。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工業團體的會員决定退會,他們不可以要求退回之前支付的事業費。工業團體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保留這些費用以使用於組織的運作和維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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