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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37事業費不得請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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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37條,會員在退會時無法請求退回已繳納的事業費。這意味著一旦會員決定退出工業團體,他們所支付的事業費是無法退還的。 在這種情況下,工業團體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保留這些費用,以用於組織的運作和維護。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工業團體能夠繼續運作,同時也可以防止會員在提出退會要求後追求退費。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工業團體的會員决定退會,他們不可以要求退回之前支付的事業費。工業團體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保留這些費用以使用於組織的運作和維護。

立法沿革 1

(0631217 制定)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立法理由規定事業費不得請求退還。

(0631217 制定)

規定事業費不得請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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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第 37 條規定:「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業團體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