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41條,工業同業公會興辦的事業停止後,需要進行清算。清算人是由會員大會選任的。這條法條確定了工業同業公會興辦事業停止後的清算程序和清算人的選任方式。 可以舉一個相關的參考範例是根據《工業團體法》,若某個工業同業公會決定停止經營某個事業,例如停止一個培訓課程,該公會需要依法進行清算,包括處理該事業的財產和債務。清算人則由公會的會員大會選任,負責執行清算的各項工作。
工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立法理由參照商業團體法第四十一條擬訂。
參照商業團體法第四十一條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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