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 42 條(全國各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組織)
- 1.特定地區及省(市)某業工業同業公會成立滿三單位以上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起組織全國該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2.性質特殊之團體,發起單位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得由主管機關酌情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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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42條的規定,當特定地區及省(市)某一業工業同業公會成立滿三個單位以上時,可以向主管機關報經核准,發起組織全國該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發起單位不足滿三個單位的團體,主管機關可以酌情核准。 例如,某地區的某行業同業公會,如鋼鐵業公會在全國有數個地區的鋼鐵業公會成立滿三個單位以上,就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組織全國鋼鐵業公會聯合會。另外,如果有某個特殊情況下,例如該行業是一個特殊的行業,發起單位不足滿三個單位,但該行業對經濟或社會具有重要性,主管機關也有權酌情核准該團體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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