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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42 條(全國各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組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定地區及省(市)某業工業同業公會成立滿三單位以上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准,發起組織全國該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2. 性質特殊之團體,發起單位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得由主管機關酌情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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