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團體法第42條的規定,當特定地區及省(市)某一業工業同業公會成立滿三個單位以上時,可以向主管機關報經核准,發起組織全國該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發起單位不足滿三個單位的團體,主管機關可以酌情核准。 例如,某地區的某行業同業公會,如鋼鐵業公會在全國有數個地區的鋼鐵業公會成立滿三個單位以上,就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組織全國鋼鐵業公會聯合會。另外,如果有某個特殊情況下,例如該行業是一個特殊的行業,發起單位不足滿三個單位,但該行業對經濟或社會具有重要性,主管機關也有權酌情核准該團體的成立。
特定地區及省(市)某業工業同業公會成立滿三單位以上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起組織全國該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性質特殊之團體,發起單位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得由主管機關酌情核准之。
立法理由參照商業團體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全國公會聯合會組織之條件及程序。
參照商業團體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全國公會聯合會組織之條件及程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