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經費,由其所屬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
根據工業團體法第43條,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經費來源需要由其所屬團體的會員負責支付。具體來說,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會員需要根據章程的規定,支付每年總會費的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作為經費。 這意味著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經費主要來自於會員的貢獻。會員根據章程中所訂定的規則,支付一定比例的會費,而這些會費將被用於支付聯合會的運作和經營費用。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工業同業公會的會員人數為100人,並且該公會章程規定每人每年需支付1000元的會費。那麼,該公會每年的經費來源將為100人 × 1000元 × (1/10至1/2) = 5000至25000元。這些費用將用於支持聯合會的運作和相關的活動。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經費,由其所屬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
立法理由參照商業團體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團體會員繳納會費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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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商業團體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團體會員繳納會費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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